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三级医院 1300 元,二级医院 800 元,一级医院500 元,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 300 元。城乡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与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仍按省相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范转诊要求或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住院起付标准上浮 50%。在本市范围内,参保患者同一次住院,符合规范转诊要求向上转院的,补齐住院起付线差额;向下转诊住院的,不再支付住院起付线。参保患者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需按以上标准支付起付线,累计起付标准限额为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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